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东莞环保验收
一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*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:
1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须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,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、设备、
装置和监测手段,各项生态保护设施;
2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
各项环境保护措施。
二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
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三、 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,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
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,向有审批权的环境
保护行政主管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,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。经批准后,
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。试生产的期限较长不**过一年。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较长不**过二年。
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东莞环保验收
四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范围:东莞市环境保护负责其审批(或广东省**委托验收)的建设项目
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,具体包括:
1、生产性工业项目2、 企业实际规模及工艺流程说明,包括企业从事的生产型、占地面积、建筑物数量、车间类型及数量、设备类型
及数量、员工数等,加盖企业公章;
3、《东莞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核准申请表》;地 址: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联动大厦
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东莞环保验收